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省级70㎡/人、地级65㎡/人、县级60㎡/人确定(人指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人员),原则上不超过表1规定。

表1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规模
注:经济较发达或和疾病预防控制任务繁重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建筑面积可在上表规定的标准上增加5%-10%的建筑面积;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实验室,按认证要求增加相应面积。直辖市、重点城市可根据其服务内容或疾病预防控制能力按同级最高标准规划建设。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功能需求与人员编制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按功能定位和服务需求,参照表2确定。

表2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分类构成(%)
注:人均行政办公用房面积不得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经论证批准设置特殊实验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指标按附录A的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承担在职人员培训和教学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在总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5%-10%的建筑面积。
